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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除!

三峡广电 2020-08-19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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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这次疫情

很多当事人无法及时缴纳罚款

交管部门根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

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

向广大当事人发出公告

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

逾期缴纳加处罚款(通称“滞纳金”)


法律


&

课堂

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
第108条:

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。


第109条:

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:

(一)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;








那么免除疫情期间交通罚款逾期缴纳加处罚款(通称“滞纳金”)有什么条件呢?


免除对象

宜昌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获地交通违法行为,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处罚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。

免除期限

作出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1月10日00:00——3月31日24:00之间的交通违法行为,所产生地加处罚款全部予以免除,已经缴纳加处罚款的,加处罚款部分按规定予以退还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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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宜昌交警

编辑:郑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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